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工作,保障集团科学决策与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事会构成
第一条理事会成员由集团成员单位推荐代表组成,每个成员单位至少拥有一名理事席位,确保各成员在集团层面均有发声与参与决策的渠道。
第二条理事会成员需具备对集团的热忱,自愿遵守集团章程,并自觉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以保障集团整体利益与稳定发展为己任。
第三条理事会例会由理事长负责组织召开,作为集团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同时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理事长需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确保理事会决策的有效执行与集团工作的持续推进。
第三章 理事会职能
第四条负责确定集团发展的总体规划、方针政策及目标方向,对集团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做出决策,为集团的长远发展提供战略指引。
第五条对涉及集团原则性问题或重大活动事项拥有最终决策权,确保集团各项活动符合其宗旨与发展方向,维护集团整体利益与形象。
第六条统筹协调各集团成员单位的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与优化配置,促进成员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集团整体协同发展,提升集团综合竞争力。
第七条负责制定或修改本集团章程,审议并研究各理事单位提出的重要提案,为集团的规范运作提供制度保障。
第八条为理事长及集团管理层提供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助力集团领导层更好地开展工作,应对各类挑战与机遇。
第九条审议集团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依据集团工作计划和安排,对理事长及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与执行;同时,对集团内部出现的重大问题、矛盾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维护集团内部的和谐稳定。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例会,每次到会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总人数的 1/4,以保证会议的代表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席,需提前向理事长或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拥有决定集团成员加入或退出的权力,严格按照集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成员的吸纳与除名,确保集团成员的质量与稳定性,推动集团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章 理事会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理事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保障决策的高效执行。
第十三条理事会成员任期为 3 年,允许连任,但在连任过程中应考虑成员的综合表现与工作能力,确保理事会成员队伍的活力与素质的不断提升。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对所有成员开放,鼓励成员关注集团发展动态,参与集团事务讨论,但只有理事会成员依法享有提案、说明、表决等权力,以维护理事会决策的权威性与专业性。
第十五条理事会作为集团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承担着监督各成员单位及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重要责任,有权对违反决议的行为进行纠正与问责,确保集团决策的有效落实与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理事长的任免程序必须确保理事会全体成员到会参与决策,以充分体现成员的意愿与集体智慧,保障理事长任免过程的公正性、合法性,为集团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在两名以上(含两名)理事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理事长、秘书长作述职报告,对集团的管理与运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与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进集团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表决投票时,该成员的投票权利视为自动放弃,以弃权票处理,但应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备,确保会议表决程序的规范性。
第十九条理事会常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则根据集团发展的实际需要,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方可召开,确保会议的召开既满足工作需求,又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第二十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全体成员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具有最高的执行效力,每名会员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有异议,可通过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申请,但在复议期间不影响决议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